中部第一所孤兒院現況(張馨尹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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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堂- 高雄孤兒院羅厝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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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日據時代的文獻史料記載,育嬰堂的正式名稱是:『高雄孤兒院羅厝分院』,而契約字中稱為仁慈堂。仁慈堂是西元1875年由吳萬福神父設立;也就是羅厝開教的同時,即成立了孤兒院,這是中部最早出現的孤兒院。最初收養了十九名被遺棄的孤兒。到了西元1940年,羅厝孤兒院所救助的孤兒達到三百四十七人,而其中八名成為姑婆- 女傳道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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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年當時賴以維生的古井
(羅厝天主堂提供) |
1909年孤兒院之教室興建 (羅厝天主堂提供) |
教友求乞仁慈堂女子條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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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聖教會付給仁慈女子與教友切願者就是顧該女子靈魂肉身的平安今世身後之福。 |
2. |
教友求乞仁慈堂子女意係為相助聖教會稱加道之有無送給多少銀以便將資轉收外教遺孩。 |
3. |
祠堂該看待仁慈堂子女與自己家人親生無異並不得任意毒打驅使如女婢等事。 |
4. |
該善待其靈魂是如學習答問切要及各等要緊道理經文及開悟時領其到堂告解領聖體及各等奉教人之本份。 |
5. |
既及笄或要修道等或要出嫁他人毫無不得相強其。 |
6. |
堂女既已定意出嫁或在家修道所有應得家業或辦嫁妝與自己家人無異一體看待又當與本堂神父相商。 |
7. |
該堂女倘不遵教訓亦可暫時送入仁慈堂內姑婆代為勸責但所費衣食該教友應當供給。 |
8. |
教友既然求乞仁慈堂女子因家中乏人相幫或立女兒姊妹均可如日後該堂女配合自己家人或作小媳婦切不准乃聖教嚴禁。 |
9. |
該堂女嫁後其夫身故再嫁應由本堂神父簡擇配其財禮仍由夫家收養但該堂女所生子女不准擅賣外教人。 |
10. |
教友倘不遵以上所擬條規本堂神父立即將該女收回仁慈堂其原銀不還。 |
孤兒院遺址之現況 (張馨尹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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